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院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
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5、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
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
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
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8、不参加年度医疗服务质量综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9、出售过期、假冒、伪劣药品的;
10、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
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