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鹤政〔2017〕17号
链接:
http://www.hebi.gov.cn/zghb/436404/436461/436468/968620/1855860/index.html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鹤政〔2017〕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9月18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和修订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履行审计法定监督职责。
一、《办法》出台修订背景
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十一届〕第二十二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有关内容和要求,2012年7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鹤政〔2012〕26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4日,按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和河南省审计厅审查意见,结合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及我市实际,对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经鹤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了修改后的《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共七章四十二条,分总则、审计计划、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程序、审计成果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四、审计对象和管辖
(一)审计对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管辖
市、县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和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或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五、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含跟踪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六、审计方式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二是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三是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七、审计内容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可以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工程造价情况;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税费的缴纳情况;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八、被审计单位需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供资料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