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政策政策解读

我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2017/12/27 7.9k 阅读 141 点赞

  文件名称:《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鹤政〔2017〕24号

  链接:

  http://www.hebi.gov.cn/zghb/436404/436461/436468/968620/1946518/index.html

  一、背景依据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10月,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12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于2017年11月30日出台《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2017〕24号)。

  二、目标任务

  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三、主要内容

  《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共十二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供养范围。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在省文件的基础上,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三无”进行了规定,并增加了九种不计入收入财产情形及十一种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的财产情形。

  第三章 办理程序。1.申请。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对初审意见公示期和公示中有无异议两种情况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3.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审核并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终止。《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终止程序进行了细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自理能力评估。《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设置了自理能力评估章节,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对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种情况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规定。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章 供养内容。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

  第六章 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代养人进行监督。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第七章 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

  第八章 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照料特困人员护理服务。

  第九章 供养服务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供养服务机构应该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保险待遇。

  第十章 鼓励社会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四、实施要点

  一是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照料特困人员护理服务。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适用范围

  《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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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