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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25/07/03 1.7w 阅读 418 点赞

鹤壁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基层高效能治理,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日常管理、监督执法、党建工作、部门协作等方面。

第四条  坚持“严进宽出”原则,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退出机制,全面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五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变更登记。

第六条  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对名称冠以鹤壁市级名义的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严格把关审核,不具有全局性、广泛性、公益性,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社会组织,一般不冠以鹤壁市名义。

第七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业务)的广泛性。

成立的必要性是指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其业务应当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发起人的代表性是指发起人应当是行业领头人或具有业界权威;会员的广泛性是指申请成立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会员分布必须覆盖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辖区。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八条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行业协会商会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依法依规。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上一级党组织协助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提名、审核、监督、退出等有关任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第十条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要严格选人标准、坚持组织选派,加强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推动登记审批权限向基层下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登记原则,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仅限于辖区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以及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通过财务审计、实地了解,指导社会组织防范风险,规范运行,提升监管效能,助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接受大额捐赠、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等重大事项,要在开展活动7个工作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深化涉企收费治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严禁借赞助活动、评先表彰等名义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十七条  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监督执法力度。对年检不正常、财务不规范、逾期未换届、业务超范围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视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八条  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档案,引导公众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社会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  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活动开展不力、运作能力较弱、社会认可度低、业务范围相似相近的社会组织,引导其主动合并、注销,实现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执法检查,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一条  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针对社会组织管理阶段重点工作以及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制定工作举措。

第二十二条  强化“部门分工、协同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运行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效能。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自领域监管职责,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要认真研判其必要性,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和有关信息,做到非必要不许可;对主管的社会组织要加强业务指导,联合执法监督,规范涉企收费,倡导诚实守信;要及时梳理行业内“僵尸型”社会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依法撤销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在市委社工部(市委“两新”工委)领导下,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将党建工作纳入登记、年检、评估等日常管理,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确保社会组织始终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就要管党建”原则,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履行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持续推动党建工作“六同步”。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推进党组织组建,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时同步将党的建设内容写进章程,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时同步将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作为年检和年报内容,在社会组织工作抽查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同步评估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时同步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

第二十六条  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按照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深入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督工作。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内部治理和改革发展等情况,市委社会工作部、驻部纪检监察组、行业党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日常监督、警示教育、监督提示、纪检监察建议等措施,建立廉洁档案,开展审核前置把关,强化负责人届中调整,推进信息化监督,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奖惩机制,对党建工作重视,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推先评优、经费支持。对检查中发现应当成立党组织但未成立,或已成立党组织,但党的工作未正常开展的社会组织,年检时不予认定“合格”,等级评估不得评为3A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组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鹤壁市委社会工作部、鹤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