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
一、修订背景
自2014年《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办法》)实施以来,经过近5年的发展,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安置补偿办法》已明显不适应我市采煤沉陷补偿的形势,存在补偿标准偏低、个别条款不细、刚性约束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随着《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出台,采煤沉陷区政府和群众对修订《安置补偿办法》和提高补偿标准呼声和要求十分强烈,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工农办提出了尽快修订《安置补偿办法》的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补偿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煤炭企业和采煤沉陷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平公正的维护企业和群众双方的利益,尽快修订《安置补偿办法》十分必要。
二、《安置补偿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参考依据
1.本次修订参照了历次补偿标准制定的原则延续性,参照了我市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了我省煤炭生产城市如永城、平顶山等兄弟地市的标准,结合了我市采煤沉陷区实际物价水平而制定,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2.本次修订广泛征求了市政府相关局委、各区政府和部分乡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听取并采纳了鹤煤集团的合理建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安置补偿办法》共6章23条,《安置补偿办法》修改内容涉及现行办法21条,其中删除2条,新增7条,共32条:
1.总则部分
(1)将第一条中“参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 号) 相关内容”删去,增强了制定文件依法依规的严谨性。
(2)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市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负责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表述,明确了市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起草文件职责,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对市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起草文件合规性的疑虑。
2.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部分
(1)补偿原则改为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
(2)第六条补偿方式中,取消了三级房屋维修租赁费等内容,统一按照危房进行补偿,增加了采前搬迁等内容。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三级都按照危房进行赔偿,企业和群众双方都能受益。
3.补偿程序部分
增加了第十条,对企业补偿时间进行了刚性约束。
4.补偿标准部分
(1)第十四条按照标准提高了维修费补偿。
(2)删除了第十五条。
(3)将原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提高了补偿标准,将加固费进行了明确。
(4)将原十四条中的小项单列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将原附件4中第9项列为第十九条,并将标准相应提高。
(6)增加了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解决了搬迁后出现的实际问题。
5.土地补偿部分
(1)将原第十九条、二十条合并为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土地修复补偿费用。
(2)增加了第二十八条,增强了补偿的可操作性。
(3)删除了原第二十一条
6.其他事项部分
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工农关系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7.附件部分
(1)对附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中的大部分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
(2)对附件4第4项进行了修改。
(3)删除了附件4第9项,将其列为正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