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为引导鼓励驻鹤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大做强,加大“引金入鹤”工作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增强金融实力,更好的发挥金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2019年3月24日以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了《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两个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对我市而言,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建设高质量富美鹤城,迫切需要金融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近年来,我市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金融总量持续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持续提升,为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新形势和市委、市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依据《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豫政金〔2014〕18号),在原《鹤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鹤政金〔2014〕3号)文件基础上,修订完善了《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激发驻鹤金融机构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大域外金融机构引进力度,丰富市场主体,完善服务体系,做强金融产业,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适用范围
《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适用于办法出台后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后所得税在我市征缴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内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鹤壁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推进我市金融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明确《奖励办法》适用范围。
2. 奖励标准。针对银行、证券、保险及其它各类金融从业机构在经费、购房税收等方面给予补贴、优惠。
对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在我市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设立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
对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业分支机构,在购买办公用房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足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每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对在我市新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可支配收入增量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对引进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为自机构开业之日起5年。
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已进驻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3. 申报程序和要求。明确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时限要求、审核程序、资金来源等。
4. 附则。对入驻后对我市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措施。申报奖励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收回奖励、追究责任、取消奖励资格。
(二)《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指标及分值
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新增贷款额(30分)、贷款增幅(30分)、上缴地方税收增幅(20分)、普惠金融贷款新增额(10分)、不良化解(10分)
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上缴地方税收额(50分)、上缴地方税收增幅(50分);
证券业金融机构考核:帮助市内企业融资(40分)、辅导上市及挂牌企业数量(30分)、上缴地方税收额(30分)。
2.考核办法
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及时报市委考评办,并作为年终奖励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3.激励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1. 对考核分值排名前5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2. 根据考核排名情况调整涉公账户数量、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存款。3. 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1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当年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该单位。
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考核分值排名前3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证券业金融机构:对考核分值排名第1名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挂牌的,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10号)予以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金融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考核表彰情况并建议给予奖励,对受到表彰且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金融机构,优先推荐为市营商环境建设先进单位。对考核分值排名末位的金融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其主要负责人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对为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市有关单位和域外金融机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措施。
五、关于《鹤壁市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重点调整了银行业机构部分考核指标分值,增加了普惠金融、缴纳地方税收等考核指标,将保险、证券业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