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鹤政〔2012〕44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下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现就费率调整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下调后,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调整为工程总造价的20%乘以我市建筑行业基准费率,项目竣工或延期竣工的,应持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证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延期或终止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工伤保险关系自施工合同记载的竣工日期起自动终止。
二、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内最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实际行业风险类别确定。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两县统一按鹤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正式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死者单位公示七天,用人单位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公示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七、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