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鹤人社〔2014〕79号)

2014/08/27 2.3k 阅读 481 点赞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根据《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财金〔2008〕7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分类

1.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财政贴息贷款。

2.由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贷款(指:全额自付利息或对超出财政贴息贷款规定额度和期限的部分自付利息)。

二、贷款对象

1.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贷款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给予适度重点支持。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2.由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贷款对象:我市城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创业条件的所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包括已获得2年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按时归还贷款的创业人员)和外地市在我市创业、由我市反担保人员担保的创业人员。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三、贷款额度

1.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贷款最高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具有强烈创业意愿,已有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因缺少启动资金,创业项目尚未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先期给予5万元以内的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启动资金支持。

2.由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

四、贷款利息

1.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2013年10月1日后新增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2.5%,当地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2.5%。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向人社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2.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业者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负担。

五、贷款期限

财政全额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由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4年。

六、贷款利率

1.国家、省政策规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现行政策执行。

2.鼓励全市各金融机构对由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采取降息让利的方式,加大对创业者的支持,减轻创业成本。具体利率标准由各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七、担保基金

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省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2.担保基金账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3.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不得采取除上述保值增值形式以外的其他理财方式。

4.受托管理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鼓励实行担保基金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八、风险控制

1.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并承担审核、推荐、贷款回收等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2.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

经办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审会集体研究审批各项制度(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开展工作。对个人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的自然人应是: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由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或由国有控股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

3.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对国家、省政策规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指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时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应信用良好,无恶意欠款记录。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反担保形式。自然人和法人信用担保、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质押,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鼓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反担保自然人范围,积极探索其它反担保方式,降低门槛。

5.本通知规定的由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自付利息的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并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2014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