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便工伤认定申请人就近就地申请,减轻用人单位和伤病职工负担,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经研究,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现将委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覆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县区之间因工伤认定受理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县区管辖。
二、委托事项
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补正和受理,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和终止,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勘验、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各种文书的打印送达,工伤认定档案整理移送,工伤认定统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承办;2014年1月1日(含2014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按照本通知行使委托权限。
四、几点要求
(一)工伤认定工作涉及伤病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领导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按时开展所受委托相关工作。
(二)各县区挑选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确保工伤认定工作质量。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做好全市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培训、事项交接、业务指导以及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工作,顺利过渡委托事项。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