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鹤人社〔2015〕10号)

2015/02/08 1.8w 阅读 100 点赞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伤病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精细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效率和质量,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任务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任务

制定我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政策,统一政策适用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县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县区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工作,对县区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考核。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临床检查、专家评审、下达鉴定结论等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省厅移送工伤案件的工伤认定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任务

承办本县区所辖区域内的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县区承办工伤认定工作;注册地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承办工伤认定工作),以及工伤认定所涉及的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咨询等工作。工伤认定文书加盖县区工伤认定专用章。承办本县区所辖区域内的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文书送达、信访咨询等工作。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划归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用人单位暂由划归前所在县区承办工伤认定工作和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待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构职能完善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和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

(三)建立指定管辖制度。对县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1.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与管辖行政部门经办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2.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存在争议的;

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指定管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决定,也可以依申请做出决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管辖意见。申请指定管辖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二、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行为

(一)工伤认定申请

1.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备案、督办制度。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全程进行跟踪督办。

2.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制度。申请人在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登记表》,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依据。《工伤认定申请登记表》与工伤认定档案一并存档。

3.严格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在该职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延长书面申请和批复存入该职工工伤认定档案。

4.严格申请人资格。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合法的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是指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是指持有各级工会组织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人员。

5.认真审核法定文书格式和结论。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其重新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有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书面函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对确认意见仍存在异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工伤认定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案情需要,对事故伤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档。

1.对于一般工伤事故,可采取材料真实性分析、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申请的主张。送达认定结论时,应核实工伤职工身份和受伤部位。

2.工伤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1)因事故致职工死亡、重伤的案件;

(2)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否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

(3)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4)经补充证据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经书面审核认为存在较大疑点的案件;

(5)群众举报的案件;

(6)其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

3.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前,调查人员应提前熟悉案情,细致分析案卷,讨论确定调查重点,拟定调查提纲,提高工伤调查效率,确保工伤调查效果。调查笔录内容经被调查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参与调查和在场人员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工伤事故调查工作,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和稽查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对重伤、死亡或有其他需要审核情节的,及时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稽查,详细核实职工身份和诊疗、抢救等医疗信息,相关核查情况及时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工伤认定的参考依据。

5.在工伤调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三)工伤部位确定

工伤部位除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感染该疫病外,其它疾病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受伤部位。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所患疾病与工伤事故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以鹤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依据。

(四)工伤认定审批

1.建立工伤认定决定审批制度。制作《工伤认定决定审批表》,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局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 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已审批的《工伤认定决定审批表》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原件和电子版报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市、县(区)《工伤认定决定审批表》抄送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备案信息后应及时将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工伤认定档案和《工伤认定申请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依法存档保存。

2.将协调和解机制引入行政程序。对争议案件,在加强调查取证的同时,在认定结论做出前加大协调力度,在查清事实、讲明政策的基础上,尽量化解双方矛盾冲突,做到案结事了,减少职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成本。

3.严格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行为。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和工伤事故调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收受当事人财物,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伤认定维权

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认定决定的,原则上到中级人民法院走终审程序。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应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六)工伤文书格式

全市使用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工伤认定文书和有关审批、登记等表格格式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也体现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伤保险队伍建设,将政治思想好、原则性强、肯钻研政策的工作人员放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岗位,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和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

(二)强化业务管理。工伤保险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增强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在建“大项目”等用人单位跟进搞好对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从快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本通知施行前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接收的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由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已经移送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2015年2月9日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需工商部门盖章);

2.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资料(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应由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职业(岗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说明以何种方式了解或知悉工伤事故,实事求是地证明相关情况;

7.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参与调查人员需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8.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法定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葬或非火化区土葬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公外出的提供因公派出证明、交通票据等直接证明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下落不明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家庭住址证明。职工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有检验资格的机构送检的血样或尿样检测报告。受伤害职工系车辆驾驶人且当场死亡的,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血后的检测报告,若无检测报告,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110、120报警、出警抢救记录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等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8)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鉴定的项目填写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被鉴定人书面申请;

2.属于工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承办)人的身份证明、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鉴定人伤病诊断证明、病历等就医的有关资料;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5.申请复查鉴定的,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6.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委托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近亲属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被鉴定职工或近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由职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还应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

8.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