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鹤政〔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第三条高龄津贴实行分级筹集、分工负责。
第四条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五条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户籍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第七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第三章 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高龄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每年9月20日前,各区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10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
各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连同市财政部门高龄津贴提前告知数,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于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批准后30日内,将高龄津贴市级补助下达各区。
第四章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高龄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和初审评议,并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居民)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于每月6日前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三)批准。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办结批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五条高龄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折按人逐月发放到高龄津贴享受者个人。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津贴不再补发。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户籍在本市市区内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起计发。
户籍从本市市区外迁入的高龄老人,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后方可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津贴不再补发。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高龄津贴增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批准材料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备案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各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二十一条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上缴。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市各县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附件:1、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2、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
附件1: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区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粘贴) | |||||
身份证号码 | ||||||||
籍贯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受托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与委托人关系 | |||||||
居住地址 | ||||||||
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部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高龄老人身 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指纹): | |||||||
备注 | 此表作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的依据,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存档备案。 | |||||||
附件2: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现授权(系关系)代为申请
高龄津贴。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鹤壁市民政局_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民〔2015〕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