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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民政局_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民〔2015〕18号)

2015/02/12 2.0w 阅读 135 点赞

鹤壁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更多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人,是指年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津贴

第三条高龄津贴实行分级筹集、分工负责。

第四条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高龄老人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五条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户籍在本辖区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高龄老人。

第七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第三章 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高龄津贴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3:7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每年920日前,各区民政部门将下一年度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101日前将下一年度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津贴年度预算,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

各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连同市财政部门高龄津贴提前告知数,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于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批准后30日内,将高龄津贴市级补助下达各区。

第四章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具体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鹤壁市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人由于疾病等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对高龄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和初审评议,并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居民)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于每月6日前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三)批准。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办结批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鹤壁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经审定后,应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留存建档。

第十五条高龄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折按人逐月发放到高龄津贴享受者个人。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津贴不再补发。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个月)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户籍在本市内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申请,经批准从迁入次月计发。

户籍从本市区外迁入的高龄老人,在本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后方可提出享受高龄津贴申请。

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失踪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津贴不再补发。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高龄津贴增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连同新增高龄津贴批准材料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备案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各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举报者答复。  

第二十一条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予以追回上缴。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11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市各县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附件1、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2、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

附件1:

鹤壁市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粘贴)

身份证号码


籍贯


民族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与委托人关系


居住地址


委会(居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高龄老人身  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指纹):

备注

此表作为建立基本信息台的依据,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存档备案

附件2:

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现授权(系关系)代为申请

高龄津贴。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鹤壁市民政局_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民〔2015〕18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