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24〕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2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00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5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也相应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到8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72元提高到650元,新标准从2024年7月起执行。
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各县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把低保提标等有关工作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并对各县区预算执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鹤壁调查队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