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2日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行政类纠纷。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业务科室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1.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 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三)调查。负责调解的科室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调解。
1. 负责调解的科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 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 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 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调解。
(六)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由调解科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调解流程图
附 件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调解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