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
7.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8.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等四项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69号)。
二、适用对象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三、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中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要求提供;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按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供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包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拟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鼓励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花名册需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
上述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文本、工作人员花名册应提交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核对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可加盖骑缝章。网上申请应当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本。
五、业务表单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业务表单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 | …… | ……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需补充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业务表单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企业名称 | ||||
申请事项 (如为变更申请注明变更内容) | ( )初次申请( )延续申请( )变更申请 ( )撤回申请( )撤销申请( )注销申请 | |||
企业类型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
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请注明不符原因) | ( )是 ( )否 | |||
申请书主要内容 | ||||
注:申请书具体内容请按要求附页填写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三、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财务审计报告;
5.公司章程。
如需变更法人、住所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变更法人:
(1)股东决议;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变更住所:
新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供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二、适用对象
需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法人。
三、办理要件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3.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书面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4.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及备案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18〕17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二、适用对象
需设立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办理要件
1.设立分公司,需提供:
(1)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
(2)总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2.分公司备案,需提供:
(1)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
(2)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分公司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材料,经营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
省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提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样本。
四、业务表单
1.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
2.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表
业务表单1
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
劳务派遣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 ||||
住 所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有效期限 | |||
拟设立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都要填写,可自行增加行数) | ||||
分公司名称 | ||||
注册地 | 住 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分公司名称 | ||||
注册地 | 住 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审核,同意公司在设立分公司。 许可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业务表单2
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表
劳务派遣分公司签章: 填表日期:
分公司名称 | |||
住 所 |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经营场所面积 | 管理人员数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总公司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许可机关 |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 ||
备案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 分公司在 市(县、区)备案。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案编号 | |||
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部门各执一份。
5.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同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表单);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
4.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三年派遣情况、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5.经营场地使用、经营管理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