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4〕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和办理调动手续,负责无工作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和技能培训;负责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统计工作。
二、安置原则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二)对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接收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根据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手续。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根据个人意愿安置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三、落实政策
(一)对已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要鼓励其根据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随军家属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随军家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工作机制
(一)定期安置机制。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至少集中办理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安置意见,相关部门依据安置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信息互通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通报年度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保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有效落实。
(三)联合督导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对不按计划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暂停人员调动、录(聘)用、职称考试和评聘等人事审批事项。对个人原因不按时到安置单位报到的随军家属,取消当年度安置资格,3年内不予安置;对弄虚作假的随军家属,取消安置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