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18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鹤壁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当月即可提出申请,经批准从次月起计发。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预拨通知单,于每年1月、7月提前预拨市区半年高龄津贴资金,并在拨付下年度资金时予以结算。各县区财政部门也要提前预拨县区财政应匹配资金,确保高龄津贴资金及时到位。
三、有关要求
1. 对于高龄老年人随子女到外地生活或患病等情况,经核实确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生存认证的,应在完成生存认证后将应发未发的高龄津贴及时补发到位。
2. 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各县区民政部门申领补贴,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亡故后,其家属应及时向高龄津贴发放机关或亡故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工作人员报告。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当月仍发放,次月停止发放。各县区应及时掌握补助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等手续。
3. 各区民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月报表于每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高龄津贴按季度发放,各县区民政部门必须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4. 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对各县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予以督导检查,并将不能按要求及时发放的给予通报。
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