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2025/02/28 1.0w 阅读 210 点赞

市直有关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开展2024年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参加年检是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4年6月30日前经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202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是: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行业政策法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检材料及填报

(一)网上填报

自3月1日起,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社会组织账号密码进行“登录”,访问“法人服务”的“年检年报”点击“在线办理”,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须包括乡村振兴、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及参与社会治理等情况),填写完成后提交。未实名注册法人账号的社会组织,需先注册法人账号,再进入“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二)年检所需材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待接收后,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完成网上填报,未递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未完成年检。

2.财务审计报告书。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三份,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2024年度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行业协会商会还需提供《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承诺书》(附件3)。

(三)年检时间安排

1.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提交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和其它所需材料,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2.2025年6月30日前,市民政局完成审核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意见;

3.2025年7月20日前,市民政局将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进行公告。

四、年度检查结果运用

市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于未整改完成及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年度检查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年检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尽早完成网上填报,为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预留足够时间。为避免5月份扎堆排队,请社会组织尽量提前参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二)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不推荐2024年度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会计师事务所。

(三)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392-3318261

地址:淇滨区黄山路5号鹤壁市民政局405室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3.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8.2024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2.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23.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4.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2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26.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27.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附件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5.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6.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7.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8.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0.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1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5.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7.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1.设立分支机构的;

22.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3.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4.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为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我会本着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原则,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二、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建立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

四、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乱收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六、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高组织运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监督。

七、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动态管理。

八、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不与之勾连,不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九、加强行业自律,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远离和抵抗非法集资,督促引导会员(会员单位)积极防范非法集资。

上述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指导监督,如有违反,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2025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