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社会知晓率,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升行政相对人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上化解“被罚”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鹤法政办〔2021〕7号)《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鹤建综〔2020〕75号),现将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题内容
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有针对性的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二、时间安排
4月15日至12月31日
三、具体流程
一是认真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要主动实施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以“执法体检”+“指导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认真梳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充分征求意见,及时公开公布;围绕违法风险点,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实施行政指导,从源头上化解行政相对人“被罚”风险;制作《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包括违法风险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依据、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内容。
二是深入实地集中开展培训指导。针对梳理出的违法风险防控清单,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深入行政相对人所在的单位,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交流、发放宣传页等形式,进行现场培训指导。要全面宣讲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和违法风险点,剖析个别典型案例,面对面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切实通过实地培训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了解风险防控相关法律知识,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养成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习惯。
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市住建局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宣传栏、电子屏、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介,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和风险点,不断激发行政相对人参与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行政相对人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要充分掌握和运用当前新兴媒体传播规律和受众需求,统筹使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利用好新媒体平台传播力和影响力,力戒宣传活动走过场。
四、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是大力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民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到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创新。坚持从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实际出发,从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走形式、讲排场、走过场。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信息图片反馈到局政策法规科,邮箱:zjjfgxfk@126.com,联系电话:3386025。
附件:1. 2021年度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任务表
-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 行政相对人风险防控制度
2021年4月15日
附件1
工作事项 | 工作要求 | 需要提供的材料 | 完成 时限 | 考核方式 |
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 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分别在单位内部、向社会、向行政相对人,通过官方网站、走访、书面等方式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合理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 | 需要提供的材料 | 4月底 | 材料查证 |
主动将梳理的违法风险点和对应的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标准、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清单,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或抖音、微信等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其中制定的防控措施应当合法、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 1.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的信息报道; 2.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征求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 5月底 | 材料查证 | |
通过微信群、抖音、办事窗口、实地集中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违法风险点、危害后果、法律责任,内容图文并茂,通俗易懂。 | 能清晰显示公布修订后的风险点和对应的风险等级、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内容的图片。 | 6月底 | 材料查证 | |
在执法、管理过程中,根据风险等级,落实措施,以非强制性手段为主,积极实施防控,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 | 1.宣传违法风险点、危害后果、法律责任的新闻报道; 2.清晰显示宣传内容的部分宣传资料。 | 6月15日 | 调查测评 | |
撰写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和宣传情况; 2.实施情况。分类或者逐项说明实施防控措施的具体情况; 3.对比分析。通过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分析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成效; 4.总结评估。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 实施风险防控的行政相对人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每个单位提供10 个)。 | 7月底 | 材料查证 | |
法治骨干、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型行政执 法内容掌握牢固。 | 提交分析评估报告 | 4-12月 | 现场测试 |
2021年度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任务表
附件2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处罚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公布时间 |
1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2 | 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扈堂新 | 2021年 4月 |
3 |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达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4 | 建设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扈堂新 | 2021年 4月 |
5 | 串通投标、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6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工程领域施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任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大政策法规宣传;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7 | 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拒不履行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条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扈堂新 | 2021年 4月 |
8 |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扈堂新 | 2021年 4月 |
9 | 建设单位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扈堂新 | 2021年 4月 |
10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11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建设期间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在建设期间、投入使用期间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消防验收科 | 刘金峰 | 2021年 4月 |
12 | 建设工程违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五十八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设计科 | 李建民 | 2021年 4月 |
13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设计科 | 李建民 | 2021年 4月 |
1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承揽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科技科 | 王自创 | 2021年 4月 |
15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16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建筑管理科 | 马宇驰 | 2021年 4月 |
17 | 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租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住房保障科 | 姬艳春 | 2021年 4月 |
附件3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试行)
一、风险等级划分
(一)高风险违法等级。属于最大风险等级,主要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或者某一时段、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易发、高发、多发的违法行为。
(二)低风险违法等级。属于一般风险级别,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经行政指导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偶发、少见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包容审慎监管的行为。
(三)中风险违法等级。属于较大风险,指除了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梳理违法风险点。行政机关对近年来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进行梳理分析,找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根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划分风险等级。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执法职责,分批次或者分等级进行梳理,先梳理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违法风险点,也可以按照时间、地域、行为等对违法风险点进行分类。例如:XX市“十大贴条路段”(高风险)。
(二)制定防控措施。行政机关通过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结合实际制定防控措施,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主要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面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1. 行政机关。例如:执法理念落后,不能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管理水平低;执法目的不当,监管不到位、不作为,懈怠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处罚不力;制度不完善,规划不合理,等等。
2. 行政相对人。例如:法治观念淡薄,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驱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等等。
行政机关根据不同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例如:经分析XX路违法停车高发,直接原因是因为附近某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停车位紧缺、停车难。制定防控措施:一是建议。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现有停车位进行更新改造,增加供给。二是疏导。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在小区周边道路路内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车,引导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和位置有序停车。三是警示。在夜间限时停车泊车设置警示牌,同时,加大巡查力度或加装电子抓拍系统,依法处罚超时停车、不按规定区域停车行为,将警示与处罚相结合。
(三)充分征求意见。行政机关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等相关规定,在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过程中,充分征求意见建议。
(四)分批公布宣传。行政机关要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将梳理的违法风险点(含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依据(含裁量标准)、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清单,及时通过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有效途径分批发布,并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宣讲、制作播放微视频(微电影、微动漫)等方式大力宣传,让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晓、深入了解。
(五)深化行政指导。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落实防控措施,在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风险等级,提前介入、主动提醒,及时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最大限度地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有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识别、自动预警、主动介入。
(六)注重分析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定期从违法行为数量的增减、行政相对人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的高低等方面,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对成效明显的编制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对不适宜的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