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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建〔2022〕13 号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以保函等额替代商品房预售监管 资金的通知

2022/10/31 1.5w 阅读 176 点赞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创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支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利用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以保函等额替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符合条件的银行、商业保险公司或国有省直管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其中国有省直管担保公司需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名录中)出具的见索即付性保函,等额替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或监管账户中已缴纳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且监管部门提出索赔时,由担保机构按照实际应赔付额度无条件向监管部门支付,直至保函中保证责任最高限额的行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

三、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业务管理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县区有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各县区预售资金保函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

四、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的受益人。各县区有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的受益人。

五、开展保函业务的担保机构需向市监管部门提交保函条款、协议、样本等资料,市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向社会公示。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在我市有分支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用保函的方式替换监管资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应监管资金的50%。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需向监管部门申请开具核算单,担保机构根据核算单确定保函额度。保函原件交由监管部门留存,监管部门根据保函办理监管账户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账户或监管部门指定账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保函等额替代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该项目建设。担保机构应配合监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完善的保后跟踪体系。

九、保函有效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办理保函业务楼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达到担保节点之日后60日止。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函期限内出现因拖欠办理保函业务楼栋建设所必需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工程停工、延期交房的情形时,由监管部门根据该项目情况核定代偿金额后向担保机构发起索赔,担保机构须向监管部门履行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要求。按节点分段开具保函的,担保机构应按其在保函期限内承担的相应节点的剩余担保责任进行赔付,直至保函中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按剩余工期一次性开具保函的,担保机构应按其在保函期限内承担的剩余担保责任进行赔付,直至保函中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担保机构办理保函终止业务:

(一)保函业务楼栋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剩余工程量所需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三)保函业务楼栋发生代偿情况,担保机构已将索赔金额按规定存入监管部门指定账户。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保函,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保函解除手续,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退回保函原件,同时解除担保机构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保函业务:

(一)近3个月在企业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中有违规行为记录的;

(二)近6个月内因违反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拟办理保函业务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司法部门冻结、扣划、强制执行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导致工程停工、延期交房的;

(五)在申请办理保函业务时被监管部门发现前期项目存在骗保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函有效期内出现本通知第十条情形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责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并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后续监管资金拨付、网签备案等手续,情节严重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浚县、淇县参照执行。

2022年6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