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9/19 1.3k 阅读 120 点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现将《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个月。如有意见建议,请将反馈意见建议加盖公章或签名(扫描件)发至邮箱hbszfb@126.com,同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协调。

联系人: 耿玉军

联系电话:18839210310

附:《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20日

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的民生兜底作用,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管理、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收入困难的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和在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拨付公租房保障资金,配合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公租房不动产登记,以及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各类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养老保险缴纳、工资收入(含退休金发放)等情况。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认定、车辆查询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公租房相关税收减免、申请家庭纳税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的核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工商注册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公积金缴纳等情况的核查以及提取公积金用作公租房租金工作。

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金融机构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的核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信息化、电子化。

第二章产权登记、资产管理

第七条  政府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3%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五)出租、出售(指本办法出台前经批准出售,下同)公租房和配建的商业用房所得的收益;

(六)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租房竣工后,应按照国家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初始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应注明“公租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担保”。

第十条公租房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租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政府持有公租房只租不售。非政府持有公租房可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出售,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租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

第十二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三条  政府持有公租房的租售收入及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由于机构职能调整或住房保障工作需要,政府持有公租房资产在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划转的,划出方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按照廉租住房立项建设并实行“租售并举”的,其产权处置与管理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知》(豫建〔2010〕26号)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按照公租房立项建设并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其产权处置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租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保障对象、方式、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低于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

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但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申请公租房:

(一)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等)、或在本市户籍地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

(二)年满70周岁的单身居民。

(三)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四)在本市有自有房产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

(五)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20万元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汽车一辆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超过一辆的。

(七)计入公租房保障失信档案、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八)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为主。取得保障资格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在轮候期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需要提供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发票)。

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租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水平。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一)城镇低保家庭按照核定租赁价格的30%计收租金;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核定租赁价格的50%计收租金;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核定租赁价格的100%计收租金。

(四)本办法出台前在保的家庭不符合(一)至(三)款收入规定的,续租后(不得超过三年)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水平计收租金。

第二十二条 轮候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实行分档保障,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补贴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后实施。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租赁补贴标准的80%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标准的60%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按月计算,按季核发,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发放。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

申请人通过公租房APP进行网上申请,或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线下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及初审

申请人到户籍或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租房系统),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房产状况,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通过公租房系统提交至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审核不通过或公示期被举报查证异议成立的,通过公租房系统填写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人。

(二)复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房产状况是否符合公租房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通过公租房系统提交至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复审不通过或被举报查证异议成立的,通过公租房系统填写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人,

(三)核准及公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公租房条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在辖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登记为轮候对象,录入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租房系统填写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人。

尚未分配使用的原址配建公租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出租,具体条件及申报程序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轮候与分配

第二十七条公租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

第二十九条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在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两名以上的家庭,可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具体规定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轮候对象复审合格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非政府持有的公租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剩余房源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本地公租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配租给本地其他保障对象。

第三十三条非政府持有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准入条件、分配方案须报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分配情况须备案并录入公租房系统。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保障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租房。

第三十七条因就业、子女就学、共同生活子女超过两名(含两名)等原因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实际控制人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租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实际控制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化情况,调整租金或收回所租公租房。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承租人、增减共住人的,经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且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三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下达行政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腾退期间,可给予承租家庭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腾退前的公租房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租房房源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纸质和电子“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在保对象(含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加强保障资格监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违规领取补贴;或通过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

第四十七条公租房实际控制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对承租家庭入户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按规定处置或报告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巡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有无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

(二)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查验,有无存在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三)对公租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有无存在安全隐患;

(四)对保障家庭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核对,有无存在家庭成员信息发生变动;

(五)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巡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五十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租房的保障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第四十条(一)至(五)款规定的,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列入房地产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鹤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鹤政〔2015〕26号)、《鹤壁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鹤政办〔2017〕48号)同时停止执行。在保家庭合同到期后执行本办法。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2. 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家庭成员名下无居住类(不含宅基地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4. 家庭成员名下汽车一辆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超过一辆的。

5.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