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政策公告公示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4/02/25 1.9w 阅读 184 点赞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6〕1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鹤建建〔2017〕52号)、《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鹤建建〔2017〕60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及基坑变形监测管理的通知》(鹤建综〔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登记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站具体实施,登记工作采取集中登记和日常受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外地检测机构进鹤从事检测业务前,需先通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站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纳入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并在重要节点、重点程序(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雷、钢结构、建筑幕墙、鉴定检测、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按照要求提前告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站,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成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的行为。

四、外地进鹤检测机构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诚信考核登记申请表》(附件1)、《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鉴定机构登记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三份;

(二)检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所登记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五)外地进鹤检测机构需具备满足开展检测活动必要的检测场所环境,且便于接受监督,应在鹤壁设立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需提供在鹤办公及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剩余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面积能够满足所从事检测项目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鹤壁地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审核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测人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测业务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测业务应建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九)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

(十) 提出申请登记鉴定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须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时,须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4.提出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鉴定机构人员分为:一般鉴定人员、鉴定报告编制人、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报告审核人、鉴定报告批准人。

(2)鉴定机构应当至少配备8名鉴定人员,在岗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

(3)一般鉴定人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4)鉴定报告编制人应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5)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6)鉴定报告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其中1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五、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在市质量监督机构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由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进行委托,委托方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和未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站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每项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与本单位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检测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开所取得的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检测机构应在接待客户场所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等,征求客户意见。

八、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对关键检测环节进行拍照或录像,影像资料应按要求实时传输并作为检测原始记录的一部分存档。

九、 即日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站受理2024年拟纳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的检测机构登记申请,集中登记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5日。


附件:相关附件.wps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