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旧称“出租汽车”)是一个城市精神文明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不仅体现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形象,而且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2月16日,本报记者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采访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人。
问:请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问: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问:乘坐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问:巡游出租汽车司机遇到乘客要求去冷僻地区怎么办?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问:什么情况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问:社会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经营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问: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出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违规后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问: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是如何考核的?
答: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5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问: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该怎么办?
答: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楚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问:对于存在考核不达标、超时未考核等情况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积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问:如何建立巡游出租汽车退出机制?
答: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机制。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到合格的经营者,在延续经营权时优先配置。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政府重新予以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