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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七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2018/07/03 2.0w 阅读 340 点赞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持城市水域清洁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除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50元,畜类每头100元罚款。

  城市水域内禁止设置定置渔网、渔箱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漂浮物。

  禁止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举报电话:

  浚 县:0392—6877009

  淇 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0392—6875706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