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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八机动车司乘人员车窗抛物最高罚200元

2018/07/08 2.0w 阅读 495 点赞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司乘人员车窗抛物入法,并对乱倒垃圾、向绿化带倾倒废弃物、个人占用城市道路洗车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花坛(池)、绿化带、窨井等处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五)向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机动车辆司乘人员车窗抛物;

  (七)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您发现身边有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浚 县:0392-6877009

  淇 县:0392-2119111

  淇滨区:0392-3272110

  山城区:0392-2625902

  鹤山区:0392-2896663

  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0392-3221380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0392-6875706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