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司乘人员车窗抛物入法,并对乱倒垃圾、向绿化带倾倒废弃物、个人占用城市道路洗车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花坛(池)、绿化带、窨井等处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五)向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机动车辆司乘人员车窗抛物;
(七)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您发现身边有损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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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