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文件精神,结合鹤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 鹤壁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0.95元,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每吨1.40元。
四、收费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
2.其它用水单位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
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如果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该如何处理?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