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协各县区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立法协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政协鹤壁市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鹤壁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立法协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作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就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由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与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征求政协委员、各界别代表意见建议等开展的政治协商活动。
第三条 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开展立法协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立法协商具体工作,并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法协商联系工作。
第五条 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应当组织召开立法协商会。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从立法计划中选取立法项目,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同意后,作为立法协商会协商项目。
确定为立法协商会协商项目的立法草案形成后,市司法局应当在报市政府审议前,及时将背景资料、立法草案文本、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由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政协委员、各界别代表召开立法协商会。
第六条 市政协召开立法协商会前,可以通过适当方式组织政协委员、各界别代表开展前期调研,并可邀请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人员参加。
第七条 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应当派员参加立法协商会,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说明、解释相关问题。
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负责汇总立法协商会收集的意见建议,经筛选后书面向市司法局反馈。
第八条 未列为立法协商会协商项目的,立法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协委员、各界别代表参与相关环节的立法活动。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市政协书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据此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政协委员、各界别代表反馈情况。
第十条 列入立法协商会协商项目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开展立法后评估时,应当由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征求政协委员、各界别代表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