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动态监测、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单人保”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等。
2.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4.支出型困难人口。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5.其他低收入人口。市、县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低收入人口排查。以县区为单位,采取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脱贫户、两年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未通过和动态管理退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者意外事故的家庭等。
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再重复排查,直接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三)低收入人口认定。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报告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程序按照《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鹤民〔2022〕89号)执行。
2.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按照《鹤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鹤民〔2021〕90号)执行。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程序由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
(1)直接认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认定条件的,在作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申请人同意直接将其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2)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动态调整等认定程序和相应文书按照《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鹤民〔2023〕88号)的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支出型困难人口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
(1)直接认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等条件但符合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申请人同意直接将其认定为支出型困难人口。
(2)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中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手续。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一)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可采取日常走访、随机调查、信息比对等方法。县区要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开展日常走访,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情况随访。
(二)完善预警处置机制。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基本生活是否还存在其他困难;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要尽快依法依规落实,不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要商请相关部门依法落实救助政策。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发现未给予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将相关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提供救助或帮扶。发现救助情形特殊的,各县区可适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核实或者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终止相应救助。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一)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规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规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保教费、生活补助、助学金以及免学费、免住宿费、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实施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对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方式进行就业援助。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进行摸排,核准救灾资金补助发放对象,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司法救助。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中的低收入人口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查询协作机制,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等涉法涉诉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
(三)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发挥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全面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四)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五)慈善帮扶。加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大力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六)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各县区可根据救助政策给予殡葬费用减免、取暖补贴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落实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加强与民政、教育体育、医保、残联等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逐步探索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及时发现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风险,按照程序纳入监测并开展精准帮扶;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于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免交住院押金;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医保、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法院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工会要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和送温暖等活动;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政务服务大数据部门要汇集共享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政务信息,配合社会救助资源库建设完善。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成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范围。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加大对骗取救助金、物资或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非法获得的物资、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