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2016〕12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6〕13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鹤建建〔2017〕60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及基坑变形监测管理的通知》(鹤建综〔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3年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机构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即日起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鹤建建〔2017〕60号)《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鹤建建〔2017〕52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及基坑变形监测管理的通知》(鹤建综〔2021〕22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我市202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筑鉴定、建筑防雷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消防检测机构、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企业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
2.即日起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理2023年拟纳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筑鉴定、建筑防雷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消防检测机构、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企业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的检测机构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7日。
二、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按照《2020年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机构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准备,且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
三、登记申请材料报送地点
鹤壁市淇滨区海棠巷61号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二楼211房间,联系电话:0392-338650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2020年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登记工作委托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的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三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鹤从事检测业务前,需先通过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纳入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并在重要节点、重点程序(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雷、钢结构、建筑幕墙、起重机械设备及消防检测),按照要求提前告知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成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的行为。
第四条 外地进鹤检测机构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机构诚信考核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检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所登记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五)外地进鹤检测机构需具备满足开展检测活动必要的检测场所环境,且便于接受监督,应在鹤壁设立固定分支机构和固定试验场所,需提供在鹤办公及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剩余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面积能够满足所从事检测项目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鹤壁地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审核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测人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测业务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测业务应建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九)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
(十)消防检测机构须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其他消防技术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在市质量监督机构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由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进行委托,委托方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报告和未在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每项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与本单位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开所取得的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
检测机构应在接待客户场所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等,征求客户意见。
第八条 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对关键检测环节进行拍照或录像,影像资料应按要求实时传输并作为检测原始记录的一部分存档。
第九条 即日起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鹤建建〔2017〕60号)及《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鹤建建〔2017〕5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纳入我市2019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条 即日起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理2020年拟纳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消防检测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的检测机构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
附 件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检测机构诚信考核登记申请表
申 请 机 构: (公章)
申报检测类别: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检测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
检测机构地址 | 电子邮箱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发证机关 | ||||||
资质证书 | 发证机关 | ||||||
计量认证证书号 | 发证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
技术负责人 | 职 务 | ||||||
驻鹤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
驻鹤机构负责人 | 职 务 | ||||||
驻鹤技术负责人 | 资格证书编号 | ||||||
资质许可或营业范围及项目 | |||||||
计量认证范围及项 目 | |||||||
备注 | |||||||
二、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资格证名称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 有效期 | 备注 |
三、主要仪器设备汇总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台) | 设备参数 | 检定/校准 证书编号 | 有效日期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