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7/24 9.4k 阅读 85 点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现将《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个月。如有意见建议,请将反馈意见建议加盖公章或签名(扫描件)发至邮箱bzk409@126.com,同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协调。

联系人:张广彬

联系电话:13939221288

附:《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25日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鹤壁创新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我市认定的全职新引进,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全职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办法印发之后从鹤壁市外引进到鹤壁市的人才,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除外)以及中央、省驻鹤单位(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保的仍按照2018年7月1日后引进执行。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实物配置是指向引进高层次人才直接提供限价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的保障方式,分为出售和租赁两种。出售和租赁方式根据房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物配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人才公寓;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入住人才公寓的A、B类人才不设最长租赁期限,在鹤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人才公寓(A类不超过300平方米,B类不超过200平方米);C、D、E、F类人才原则上最长租赁3年。人才公寓租金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租金直接补贴给人才公寓管理单位。

第七条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发放货币补贴供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或租赁社会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货币补贴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八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时,给予购房补贴。其标准如下:A类人才100万元;B类人才60万元;C类人才30万元;D类人才15万元;E类人才3—10万元,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员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5万元,全日制本科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3万元;F类人才2万元。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合同金额发放购房补贴。

第九条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承租第五条所列住房(含存量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A类人才每月4000元;B类人才每月3000元;C类人才每月2000元;D类人才每月1500元;E类人才500—1200元,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正高职称人员每月12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每月800元,全日制本科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每月500元;F类人才每月400元。

第十条用于申请补贴的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屋用途须是住宅,包括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公寓,不包括商业、办公等;

(二)所购住房获取途径须是市场购买,包括购买法拍房,不包括继承、受赠、析产、直系亲属过户、拆迁安置、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

(三)所购房屋是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办理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所购房屋是存量住房(法拍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四)申请购房补贴的住房须是人才首次在鹤壁市通过市场化途径购买的住房,且购买时间在本办法印发之后。在保的仍按照2019年7月31日(含)之后执行。

(五)所租房屋应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开具房屋租赁费发票。

第十一条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在购房的第1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年至第5年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高层次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绿色通道,负责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申请及时受理、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办理程序和提交要件:

(一)申请受理。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送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申请购房补贴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申请租房补贴的提供已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发票;

5.申请人才公寓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公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认定人才是否在本市首次购房,并在购买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注明“高层次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负责核查租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是否新引进的全职人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是否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根据联审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报符合条件人才的补贴方式和标准,提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金额、补贴名单等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购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拨付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账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账户,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至人才账户;人才公寓租金拨付人才公寓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

(二)引进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租房补贴期间购买我市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的,可以转为享受购房补贴,补贴金额需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金额。

(三)夫妻双方均属认定人才的,按照人才类别分别给予补贴。

(四)在补贴期间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年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及比例发放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五)人才任期内终止在鹤工作或被取消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次月停发租房补贴。租赁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应腾退房源。未腾退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人才的住房、资格以及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情况进行审核。对人才已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有关情况提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终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住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同时将个人纳入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原《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鹤建〔2019〕4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