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业主:
为了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调查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含7层)为45元/㎡,高层住宅(8层以上,含8层)为60元/㎡。
该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鹤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鹤房综〔200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pdf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