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政策公告公示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6/06 9.4k 阅读 90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个月。如有意见建议,请将反馈意见建议加盖公章或签名(扫描件)发至邮箱hbzjscglk@126.com,同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协调。

联 系 人: 李鹤军

联系电话:13939259927

附:《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网签资格

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局(浚县房产管理中心或淇县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网签资格。市(县)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将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及其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信息进行公示。

(二)办理备案手续和取得网签资格,需提交以下资料: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

3.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4. 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证书;

5. 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6. 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

7.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8. 收费项目、标准;

9.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10. 房地产经纪人员持证执行业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全业务记录制度、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

提供上述资料纸质版为A4纸胶装成册,电子版经智慧房管系统报送扫描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信息管理

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并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地产经纪经营管理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所有房地产经纪业务通过智慧房管系统完成。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告知委托人的事项,告知材料需委托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除相关经办人签字外必须由该门店从事该业务并注册备案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明确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应主动公示下列内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 营业执照和备案文件;

2.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 房地产业务流程;

4.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5.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举报电话;

6. 国家或者企业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7.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门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

8.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9.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每个门店至少有1名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办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签名。并及时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在自己未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盖章、签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备案及网签资格使用

对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县)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为其开通网签资格,方便办理有关手续。对未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取得网签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代理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网签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报,逾期自行失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将通过现场巡查、重点检查、合同抽查、业务办理排序、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采取行政指导(如行政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取消(或限制)网签资格、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涉嫌违规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分类。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公布“红黑榜”,对守法诚信经营的机构、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对违法违规的机构、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和惩戒。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函告市市场监管、发改、网信等部门,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违规信息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核定。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分值评定。信用评定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优良信用分值。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统计年度,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5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85分(取得备案、网签资格并依法依规填报基础信息并实名登记、全员持证上岗、公示信息完整的为85分),实行加减分制。

1.“优秀”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100分及100分以上的):列为“红名单”,予以网站公示,优先进行行业推荐,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良好”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100分以下90分以上含90分):机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正常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3.“合格”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4.“失信警告”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一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办理网签续期申请时予以重点审查;

5.“严重失信”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列为“黑名单”,予以网站公示,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两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办理网签续期申请时予以重点审查。

(二)优良信用分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参加房地产经纪行业竞赛等活动,受到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表彰的(县级部门表彰加1分,市级部门表彰加2分,省级部门表彰加3分,国家级表彰加5分,最高10分);

2.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信守承诺,受到客户书面表扬并确认核实的(每次1分,最高5分);

3. 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现场巡查、合同抽查、专项检查结果优良的(5分);

4. 正确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开展业务;(2分)

5.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拾金不昧等其他优良行为并确认核实的(5分)

(三)不良行为分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及从业人员受到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批评、处罚、或相关处理的(县级部门处理的减1分,市级部门处理的减2分,省级部门处理的减3分,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的减5分,最高减10分);

2.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能诚信经营,不遵守行业规范、不能信守承诺,受到客户投诉并查实的(每次减1分,最高减10分);

3. 不积极配合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现场巡查、合同抽查、专项检查的(按照情节轻重减1-5分,最高5分);

4. 经营场所公示信息不规范,有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未持证上岗的(按照情节轻重减1-5分,最高5分);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法行为查实的每项减1分,最高减10分);

6. 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和从业人员的原因引起12345等多次信访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的(5分)。

(四)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定期将记录、采集、归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共享给市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查询和使用。同时依据建立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档案,记录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鹤房综〔2018〕25号)同时废止。

2024年6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