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7日
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鹤政〔2018〕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入库
市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含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计提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征收管理费。
二、资金分配及用途
扣除计提3%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2%征收管理费后,配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分配:
(一)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2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气主管网、燃气气源及储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0元,主要用于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以外的热源、供热主管网及配套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采用新型可再生能源供热模式的建筑工程项目,80%用于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20%用于项目后续维护管理。
(三)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水主管网、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其余配套费市区按5:5比例分成,用于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公共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由市、区政府分别统筹安排使用。
(五)建筑工程项目无市政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的,不进行相关配套资金分配。
三、资金预算管理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配套费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资金的支出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供气、供热、供水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年度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设立配套费征缴明细台账,对缴纳单位、项目名称、缴费面积、所属区域、减免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编制配套费征缴月报与入库额核对无误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
四、资金核拨管理
(一)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资金。相关企业应于偶数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资金申请,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核拨资金。
(二)区级按比例分成的配套费。由市城市管理局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出按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行文下达各区。
(三)市级按比例分成的配套费。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安排每月10日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核拨资金。
五、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鹤政办〔2018〕22号)同时废止。原财政安排的供水管网建设补贴停止执行。
遇国家和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调整,调整部分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