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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5/06 1.1w 阅读 272 点赞

  近日,省人社厅、省住房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河南安监局、银保监会河南监督局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自 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

  背 景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作 用

  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保障性措施。《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和改进了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加上河南前期出台的《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何为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以下统称保函)替代。河南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制度,为企业有效减负。

  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银行业务系统应当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接,实时上传工资保证金账户数据,及时上传查封、冻结或划拨等异常变动信息。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存储上限为2000万元。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含)以上在建工程,新开工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25%。

  免除存储或下浮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存储比例上浮100%补足存储工资保证金且不受存储上限的限制。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可下浮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10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上幅200%。

  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根据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以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工资保证金怎么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

  提供银行保函的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突发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支付。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以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超过3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